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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诈骗一案检察院撤诉起诉

发布时间:2023-02-01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3日,张某时因涉嫌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2020年11月5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院审查后,依次于2021年2月5日、2021年4月20日退回办案机关补充办案,办案机关依次于2021年3月5日、2021年5月20日补充办案完毕重新传唤审查控告。期间,本院于2021年4月5日、2021年6月20日依次延长审查控告期限十五日。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16日将案件控告到法院。

控告书指控:2012年,被告人张某时为从被害人董某时处以获取钱款,向董某时交付了其伪造的哈尔滨市南岗区XX镇中心医院家属樓単元201室的房屋产敉证书、张某时母亲名下的土地承揽经营权证书,承诺到期如不交还钱款,董某时有权处置房产或者拨用受让土地。

套取董某时的信任后,在哈尔滨市遺里区榆树乡三姓村以治病等理由陆续从董某时处以获取人民币17万元。后张某时更改联系方式、离开居住地逃避借款人。董某时自2014年起自行租赁该土地、申领补偿款等,共以获取人民币116,406元。

经办案,被告人张某时于2020年8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集贤县抓获。

本院指出,被告人张某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犯罪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辩护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没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过借贷的形式,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这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行,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而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置这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置,避免打击无辜。 

辩护人指出,无法仅依据犯罪行为人在借款时实行的蒙骗犯罪行为,来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更应结合犯罪行为人借款前后的相关犯罪行为。

(1)与否存有蒙骗犯罪行为?

被告人张某时虽然提供了假的房产证外,还用11.4亩的土地进行了担保,依照双方签定的交易协议第五条签订合同:乙方若2012年7月12日止为清偿甲方欠款,则乙方自愿将道里区榆树乡XX村转厂被铁道西东王福贵,西:王福山的土地拨用转让给甲方。

首先,该土地是真实存有的,共计11.4亩。协议签定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时也按照交易协议签订合同,将土地已经交予了董某时经营。

其次,该11.4亩土地与否能给受害人带来收益,不会让受害人受损失?

依照该案查明的事实,受害人透过租赁张某时的土地及申领粮补及占地补贴,共计以获取至少132583.26元的钱款。

因而,虽然被告人提供假的房产证,但是从被告人将土地交予受害人经营这一犯罪行为,就能够证实被告人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而且这也是受害人董某时早在2012年就发现房照是假的却不报案的真正原因,因为有土地抵押,债权早晚都能实现。

(2)被告人与否存有藏身财产、挥霍一空财产、叛离等犯罪行为?

无法将日常生活中的“谋财犯罪行为”等同于“叛离”。司法实务中,绝大部分无法按时借款人的当事人,都或多或少的有“不接电话”、“避而不见”甚至是更改手机号码等情况,如果不是伴随有藏身财产、挥霍一空财产等犯罪行为,都难以将一些单纯的谋财犯罪行为,判定为刑法224条规定的“叛离”。

因此被告人张某时也并非失踪找不到,在被害人报案之前,张某时因为需要交纳农村合作医疗事宜及探望亲属也会经常回村里,村委会工作人员都有张某时的联系方式,依照受害人董某时的陈述,此次征地也是董某时给张某时打的电话,告知土地要征税的事实。

因此该案有关关键情节无法忽视,就是张某时的土地抵押在被害人处,有句古语: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土地在受害人手里,地点又是哈尔滨市城郊,所有人都知道,土地早晚都会被征税,一旦被征税,就会以获取一大笔补贴,因而,受害人的债权不会受损失,这也是受害人长达八年不报案的真正原因!

(二)、在受害人董某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时为止,张某时具有借款人能力的,不存有检察院机关所述被告人转移财产的犯罪行为;

1、依照公安机关的扣押单,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查封了张某时名下银行存款1309000元,扣押了一辆价值155000速腾轿车一辆,受害人完全能到法院控告张某时,要求其借款人。

2、犯罪嫌疑人在取得土地补贴后未借款人的原因;

依照受害人董某时提交的双方于2020年3月20日签定的协议书,协议签订合同利息为0.0275元,张某时需要再交还董某时618800元。

首先,该协议是在董某一和董某时父子威胁下签定(有录音),如果张某时不一致同意董某一父子的条件,他们就拿假房产证的事情威胁要报案,强迫张某时签定该协议书;

其次,在签定此协议前,董某时已经赢得至少132583.26元,实际上,张某时尚欠董某时3多万元,依照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借款未签订合同利息的,不支付利息。

该协议是无效的,张某时能拒绝履行,这也是董某时没拿着该协议到法院控告的原因。

(三)、该案中被害人以获取的132583.26元土地承揽费收益不属于被害人靠自力救济取得;

检察院机关指出被害人董某时以获取的土地租金属于自救犯罪行为,辩护人不予认可。

自力救济犯罪行为( 或私力救济犯罪行为) ,是指原本应透过公权力阻止某种违法犯罪犯罪行为,维护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公权力行使的缺失,权利人利用私力阻止违法犯罪,维护合法权益的一切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没规定自力救济犯罪行为, 2021年1月1日实行的《民法典》第1177 条第1 款前段规定:“合法权益受侵害,情况紧迫且无法及时赢得国家机关维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能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押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从形式上说,自力救济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正当防卫不以国家机关无法救助为前提,而自力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来不及由国家机关救助或者国家机关没救助;

《民法典》1177 条第1 款但书的规定,犯罪行为人采取扣押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应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置”。

透过庭审查明,被告人借款时间是2012年,被害人报案时间是2020年,被害人在2012年就已经知道房产证是假,却在长达8年的时间没报案,最后办案是因为土地被政府征税,被告人没按照《协议书》给付被害人618800元,被害人才报的案,也就是在此之前,因为有土地在,能够为被害人带来利益,受害人出借款项有保障,因而,受害人也并没指出受诈骗,事实也是如此。

因此,被害人赢得土地承揽经营权也并非是靠其自力救济,而是基于与被告人签定的《交易协议》及经过被告人一致同意,被害人才以获取的土体承揽经营权。

2012年在双方签定《交易协议》时,其中4.4亩土地是承揽给了李某时,承揽期限是一年,另外7亩土地是由被告人张某时的二舅耕种,是张某时让李某时及其二舅将全部土地交予被害人的,否则,没双方签定的《交易协议》及张某时的一致同意,李某时及张某时的舅舅凭什么把土地交予你受害人耕种?

因而,根本不存有所谓的自力救济,该案的犯罪行为也不符合自力救济的情形。

(四)、透过卷宗材料,能看出,该案就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本应透过民事诉讼解决,董某时为了霸占张某时的巨额财产,故意隐瞒该案的关键事实,借国家机关之手,报复、陷害张某时,该案是典型的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纷、替他人追债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三令五申禁止公安机关介入民事、经济纠纷,国家机关已经沦为当事人的讨债的工具。

终上所述,辩护人指出张某时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三、案件审理过程:

2021年7月16日案件控告到法院后,法院于2022年1月12日、3月10日、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经检察院人建议并经法院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于2021年10月5日、2022年3月16日对该案进行补充办案,于2021年11月5日、2022年4月16日补充完毕传唤本院。2022年7月14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出控告。

四、案件审理结果:

2022年7月15日,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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